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河南省生物健康产业促进会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

河南省生物健康产业促进会

第一章 总则

第一条 为规范河南省生物健康产业促进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会费的收取与管理,保障本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,促进本会健康有序发展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及《河南省生物健康产业促进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办法。

第二条 会费是本会开展业务活动、提供服务、保障正常运转的主要经费来源。本会会员应当按照《章程》和本办法的规定,按时、足额缴纳会费。

第二章 会费标准

第三条 本会会费实行分级收取、统一管理的原则。根据会员在本会中承担的责任、享有的权利及参与管理的程度,会费标准如下: 

会员类别 会费标准(人民币)
理事长(会长)单位 50,000 元/年
副理事长(副会长)单位 10,000 元/年
理事单位 5,000 元/年
普通会员单位 2,000 元/年

第三章 会费交纳

第四条 会费按年度缴纳,实行“一次缴纳、年度有效”的原则。会员应于每年 3月31日前交纳当年度会费。

第五条 新批准入会的会员,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,按当年剩余月份折算缴纳会费;也可一次性缴纳当年全年会费。

第六条 鼓励会员在缴纳会费基础上自愿捐赠,支持本会发展。捐赠款项单独核算,专项用于行业公益、技术推广、学术交流等符合本会宗旨的活动。

第七条 本会收取会费时,开具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“河南省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”,并加盖本会财务专用章。

第八条 会员如因经营困难、重大灾害等特殊原因无法按期足额交纳会费的,可向本会秘书处提出书面申请,说明事由并附相关证明材料。经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,可予以缓缴、减缴或免缴当年会费。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。

第四章 会费管理与使用

第九条 本会设立专职财务人员,按照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建立会费收支账簿,实行独立核算,确保会费收支合法、真实、完整。会费收入应全部纳入本会财务统一管理,不得截留、挪用或账外核算。

第十条 会费的使用坚持“取之于会员、用之于会员”的原则,主要用于以下支出:

(一)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、常务理事会等各类会议的费用;  

(二)开展行业标准制定、技术交流、业务培训、学术研究、技术推广、论坛展览、创业辅导、咨询服务、国际合作等业务活动;  

(三)为会员提供信息咨询、政策解读、法律维权、供需对接等服务;  

(四)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薪酬、社会保险、福利及办公经费;  

(五)本会办公场所租赁、设备购置、日常运行等必要支出;  

(六)符合《章程》规定的其他公益性、非营利性支出。

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

第十一条 会费收支情况实行年度报告制度。本会应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一次会费收支情况,并按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。

第十二条 本会每年度须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,审计结果向全体会员公开,接受会员监督。

第十三条 会员未按规定缴纳会费的,本会可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:

(一)逾期未缴纳的,予以书面催告;  

(二)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,取消会员资格,并予以公告;  

(三)会员退会或被取消会员资格时,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还。

第六章 附则

第十四条 本办法的制定与修改,须经本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,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后方可生效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备案。

第十五条 本办法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。

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2026年1月22日本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自2026年1月22 日 起施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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