规范会员管理,保障会员合法权益,依据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》及《河南省生物健康产业促进会章程》(以下简称《章程》)等有关规定,制定本入会须知。凡申请加入河南省生物健康产业促进会(以下简称“本会”)的单位,均应了解并遵守以下内容:
一、会员性质与范围
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,由河南省内从事生物健康产业相关领域(包括但不限于生物医药、医疗器械、健康服务、保健用品、科研机构等)的生产、经营、科研及服务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自愿组成,是全省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团体。
本会依法登记,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,登记管理机关为河南省民政厅。
二、入会条件
申请加入本会的单位,应具备下列条件:
1. 承认并遵守本会《章程》;
2.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3. 在生物健康产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力和代表性;
4. 依法登记注册,经营状况正常,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。
三、会员权利
会员享有以下权利:
1. 本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2. 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;
3. 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政策咨询、技术交流、业务培训、供需对接、法律维权等服务;
4.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5. 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四、会员义务
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:
1. 遵守本会《章程》及行业规范;
2.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;
3. 积极参与本会活动,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4. 向本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信息资料;
5. 按规定、按时缴纳会费;
6. 支持本会发展,为行业建设贡献力量。
五、会员退会与资格取消
1. 自愿退会: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书;
2. 自动退会:无正当理由连续两年未缴纳会费的,视为自动退会;一年不履行会员义务的,视为自动退会;
3. 除名处理:会员如有严重违反《章程》行为、行业管理规定,或诚信信息低于规定标准,经会长会议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并通报全体会员;
4. 约谈缺席:会员企业接到约谈通知后,法定代表人未按时参加且未说明情况的,视为自动放弃会员资格;
5. 会费不予退还:无论自动退会、被除名或取消会员资格,已缴纳的会费一律不予退还。
六、特别提示
1. 会员企业不得涂改、伪造、出租、转让或倒卖本会颁发的相关备案信息;
2. 若会员企业被取消会员资格,仍继续使用本会备案信息的,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,本会有权在有关媒体发布信息并追究其违规责任;
3. 会员因自身条件未通过相关评估或验收的,不得要求退还会费。
七、附则
1. 本须知依据本会《章程》及《会费标准及管理办法》制定,解释权归本会理事会;
2. 本须知自2026年1月22日起施行;
河南省生物健康产业促进会
2026年1月22日

